近日,由深圳市司法局牵头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深圳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法定程序构筑行政决策“防火墙”,不断提升全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据悉,深圳市曾在2016年制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力推动了全市政府系统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设,提升了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上位法陆续出台,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提出了新理念、新要求。《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因应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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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共六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该办法已于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统一全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通过明确适用主体和参照执行主体确保全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统一。将适用主体确定为“市、区人民政府”,范围扩展至区人民政府。同时将“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及其下设机构,各镇、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纳入参照执行范围。该办法整合了深圳市原有零散的决策相关规定,实现了全市决策规则的总集成。
强化目录管理促进决策事项“应纳尽纳”
据悉,深圳多年前已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听证事项一并实行目录管理,有效促进了“决策事项进目录、目录事项守程序”。《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对这一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固化、优化。同时,对于目录外事项,强调“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而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从制度上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纳尽纳”。
以决策审查保障高质量发展
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创新设置了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条款。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打造统一市场要素与资源市场,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的,应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投资措施的贸易政策的,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探索性改革决策再获制度支撑
《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回应了深圳“改革之城”的发展需要,对于改革过程中先行先试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错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明确了责任减免规定。
性别平等评估也是该办法的一大亮点。对于涉及性别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性别平等评估。此外,《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还进一步厘清了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发展研究等部门的职责,确保有关单位形成决策合力。
“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细化工作流程,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高质量推进深圳法治政府建设,从而保障深圳高质量发展,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作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推进部门,深圳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两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部门,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为重大行政决策把好法律关。同时也将对各政府部门、各街道(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进行有力指导,确保全市决策合法性审查同水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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