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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鉴定与房屋安全检测的区别?
房屋质量检测是建筑行业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房产证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房屋质量鉴定和房屋安全检测缺乏规范性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产生许多问题。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要分析。
一、关于房屋质量检测的概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评定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和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核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驻代表进行检查"。
由此可见: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之一就是开展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2.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进场复检和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
3.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检查结果作出书面评价结论后向被检查者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二、关于房屋质量检测的含义: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2010)第3.2.2条明确指出:"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住宅使用说明书》应符合本标准的附录b的要求",即:"1.3.2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书》、《住宅使用说明书》。...4.3.3当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5.4.1出现裂缝或者结构构件有明显变形的情况时...7.4.2防水层的损坏导致地下渗漏影响下层住户住房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时...8.4.3因楼体开裂导致相邻用户受影响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由此可见,《民用建筑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中所指的室内环境是指由装修装饰材料造成的污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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