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资料图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
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股东及职工利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敦煌种业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
的合法财产赠送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
环境保护,社会公众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
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树立公司形象、营造良好经营环境等提供的支助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4)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现金和实物资产应当
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券、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及不合格产品等不得用1
于对外捐赠。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不得将企业拥有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在办理对外捐赠时,必须事先向
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捐赠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捐赠单位、受赠对象、受赠对象所在地区、捐赠性质、捐赠财产类别、捐赠途径、捐赠日期、捐赠金额等主要内容。捐赠报告或议案经过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
资产,捐赠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捐赠方案由公司党委会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批后实施;捐赠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捐赠方案经公司党委会以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规定程序和范围的对
外捐赠,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提交有关捐赠议案,及时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捐赠后,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
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交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查。
第十条 未执行本办法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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