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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被追刑责!新规来了

来源:上海热线      时间:2022-06-01 10:41:06

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或被追刑责。5月30日,澎湃新闻从公安部获悉,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通报显示,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上述《实施办法》共计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涉未案件材料“应封尽封”,刑期超五年的不予封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露,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为此,前述《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上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前述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还强调,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电子数据也应同步封存,严格限制单位查询主体

在封存措施上力求有效。前述《实施办法》明确:一是对所有的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二是规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均负有在所负责的诉讼环节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员相关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保护规定的义务,以及规定了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因法定情况,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与此同时,查询程序力求严格。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查询主体。依法严格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对于个人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可以依申请受理。二是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理由、依据和目的,严格把关,及时答复。三是明确了出具证明的形式。即对于经查询,确实存在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与完全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人员相同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后附统一格式。四是对于许可查询的,应当告知查询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规范了查询出口。为便于工作,《实施办法》中维持了目前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分别提供犯罪记录查询服务的做法。

此外,责任追究也力求到位。一是明确了对信息不当泄露的法律责任。第20条规定了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二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隐私、信息保护的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内,相关部门在收到纠正意见后要及时审查和反馈。

严格落实前科封存,让罪错未成年人更好融入社会

这一《办法》的出台,其实有着非常现实而又迫切的背景。据介绍,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所谓前科封存,主要指司法机关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的制度。如今,两高两部发布的更加细化精准的实施办法,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且包含司法文明与温情的举措。

根据《刑法》等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负有前科报告制度,即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感,维护行业秩序,减少特定行业风险的必然要求。

但与此同时,《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着重保护,豁免其前科报告义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着重保护、特殊保护,也有利于这些犯下一时之错的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可以说,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既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抗拒诱惑能力较差、是非判断能力较弱有关,也与家庭、社会、教育等因素有着莫大关系。

因而,当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时,显然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不能让其在接受刑罚惩罚时,再承载前科所带来的更多影响。否则,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的不公,也不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文明司法的应有之义。

一般来说,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刑罚的罪行,并非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对该前科予以封存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或者说,未成年人本就可塑性、改造性较强,年少无知时犯罪不代表永远会恶意不改,继续犯罪。故对这些前科予以封存既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

众所周知,刑罚既具有惩戒和教育功能,又具有挽救功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挽救,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如果只重视惩罚而忽视了挽救,只会让他们与社会更加隔膜甚至仇视,这绝非刑罚的初衷。

现在,有了更加科学、翔实的前科封存制度,就有助于消除歧视和偏见,让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能够卸掉包袱,悔过自新、回归正途,进而走向新生。

标签: 公职人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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